很多時候,有些人會因為自身原因工作上不得不產生一些變動,甚至有可能離職。如果員工主觀上沒有想繼續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意愿,選擇了自行離職,那么關于員工自行離職工資發放規定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法律快車的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2條“……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后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員工自行離職工資發放規定的法律法規,大家在有意愿調動工作的同時,應該主動完成好工作的交接,避免給原來的用人單位造成人事管轄的困難,以保證工作調動順利進行。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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