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是指以工作結束的時間為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時間,它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
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
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傊?,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務合同是單位與單位(包括公民與單位、公民與公民)之間由于勞務問題成立的契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當事人的性質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例如,一方為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行政,另一方為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是經濟流通關系的雙方當事人。
(二)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規定了勞動者被單位錄用為職工后,因完成工作任務而明確的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合同主要規定勞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由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場所的身份不同。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合同關系的主體,參加單位工作,成為該單位的職工,享受該單位職工的權利,履行該單位職工的義務。簽訂勞務合同后被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甲方)派到另一方(乙方)勞動的勞動者,只按照甲方意見在乙方參加勞動,并不成為乙方的職工。乙方向甲方支付勞務費,但不給勞動者發工資。有時為了工作簡便,經甲乙雙方協商,也可由乙方代替甲方向勞動者發工資(然后從勞務費中扣除)。但從性質上說,還是甲方給勞動者發工資。從表面看,勞動者也常同乙方職工一樣按時上下班,但這是按照甲方的派遣意圖辦事的。
(四)法律依據不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辦理,而勞務合同則應依據民法的規定辦理。由于法律依據不同,發生爭議以后的處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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